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川0118执恢116号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3日10时至2022年6月14日1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
拍卖标的:1608包5-氯水杨酸及1152包邻氯对硝基苯胺库存化工原料成品。
财产 |
1608包5-氯水杨酸及1152包邻氯对硝基苯胺库存化工原料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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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280.572万元 |
保证金:28万元 |
加价幅度:0.5万元 |
财产所在位置 |
成都市新津区工业园区兴化五路369号库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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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及执行案号 |
四川华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2)川0118执恢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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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类型 |
库存化工原料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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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详情 |
详见《库存化工原料成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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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现控制占有情况 |
已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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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腾空 |
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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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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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情况 |
1. 标的物存放于库房内,具体情况以现场为准,以现状拍卖。 2. 本次拍卖标的物未经评估、检测,竞买人若参与竞买请自行现场看样,管理人按现状交付,不承担标的物包括重量、品质等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未进行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认可。 3. 本次拍卖标的物采取整体打包方式出售。 4. 《库存化工原料成品清单》数据仅供参考,管理人不保证与现场盘点完全一致,不作为与竞买人最终拍卖成交后的交割依据,请竞买人自行评判风险。 |
库存化工原料成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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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名 |
含量 |
概况 |
重量 |
备注 |
1 |
5-氯水杨酸 |
本品≥99%,水≤1% |
袋装 |
40.2吨 |
共67拖,每拖24包,每包25公斤,即1608包(40.2吨)。 |
2 |
邻氯对硝基苯胺 |
(CAS号:121-87-9)>98%(OCPNA) |
袋装 |
28.8吨 |
共36拖,每拖32号,每包25公斤,即1152包(28.8吨)。 |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1.经本院主持,当事人双方对本次拍卖的议价结果为280.572万元,此次为第一次拍卖。
2. 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房屋所涉欠缴的水、电、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在15日内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在确认成交裁定发出后15日内向买受人交付财产。
3. 本次拍卖财产本院已经进行了调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委托手续应在2022年6月6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若为合伙购买,应在2022年6月6日前向本院提交合伙购买手续。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拍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5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六、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当天限额而无法支付,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服务热线:023-63088881转1。
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须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2年6月29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新津支行,账号: 1198 5804 9362 6000 3896】。并在尾款截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相关身份材料到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新津区五津镇迎宾大道212号)执行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联系执行法官办理领取执行裁定书等相关事宜。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本次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当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一、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即本院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员,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竞买成功后悔拍的,法院将依法裁定重新拍卖,如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法院将责令原买受人补交差价,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十三、请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和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则、竞买特别提醒、标的物概述请查看《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或从附件下载《评估报告》。
咨询或看样预约:400-880-5153 15603360797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镇迎宾大道212号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